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

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一般是指公共行政。

行政的特点:
1.行政的公益性
2.行政的社会塑造性、整体性与积极主动性
3.行政形式和手段的多样性
4.拘束性与裁量性的统一

行政的分类
根据行政对私人法律效果的分类

  1. 干预行政
  2. 给付行政
    根据行政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3. 羁束行政
  4. 裁量行政
    根据行政职能所作的分类
  5. 经济调节型行政
  6. 市场监管型行政
  7. 社会管理型行政
  8. 公共服务型行政
  9. 生态环境保护型行政

行政法的概念

我们将行政法界定为规范和调整行政组织及其活动的公法规范的总称,具体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制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应强调的是,并非可以规范和调整行政权运行的法律规范都是行政法,因为民法(私法)规范在一定情形下也可能对行政权运行发挥规范功能,但并不因此而成为行政法规范,行政法仅限于公法规范。

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包含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文件数量居各部门法之首2.难以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
3.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规范一般具有强制性
2.行政法强调公共利益的优先性
3.行政法具有较强的手段性
4.行政法具有一定的方针政策性
5.行政法规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易变性

行政法的分类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外部行政法与内部行政法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监督救济法
国内行政法与国际行政法

行政法学的概念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

我国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史
第一,行政法解释论与行政法立法论齐头并进。
第二,既关注一般行政法(行政法总论),亦关注部门行政法(行政法分论)
第三,既重视借鉴外国行政法的经验,又注意有更加明确的中国问题意识。
第四,既重视外部行政法又重视内部行政法。

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一般是指法的历史渊源或法的表现形式。在部门法领域讨论某一部门法的渊源,通常指法的表现形式这一意义。行政法的渊源即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

成文法源和不成文法源
成文法源由立法者通过一定立法程序有意识地制定,以书面的形式对其内容和生效时间加以确定。
不成文法源并不意味着没有文字的记载,其规范内容一般也会以文字来表达,但这里的文字不是经由立法程序产生的,也不以系统化或法典化的形式出现,包括习惯法(在现代行政法中习惯法存在的空间很小)、判例法和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等。

我国行政法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五、行政规章
六、法律解释
七、国际条约与协定

行政法规范的位阶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5.不溯及过往原则

行政法规范冲突的裁决机制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学者常用的一个概念,它是指普遍适用于一般行政法领域且具有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如下特性:
1.价值性
2.抽象性
3.补充性
4.开放性与动态性5.普遍性和基础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来源
(一)宪法的具体化
(二)成文法规定的抽象化
(三)公平正义原则的直接推导
(四)外国法或比较法的借鉴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2.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
(4)遵循自然规律,如“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要求;
(5)遵守社会道德,如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或称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在一个行政领域当中,只要存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就必须予以适用(适用之命令),不能有所偏离(偏离之禁令)。因其主要着眼于对行政违反法律的消极禁止,所以又被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对于法律保留原则可以从两个层次加以理解。
一个层次涉及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机关立法权的关系,这属于宪法学关注的焦点;
另一个层次涉及的是行政职权是否必须以狭义法律为依据,这是行政法学关注的焦点。

平等原则的概念
平等原则既要求相同情况作出相同对待,也要求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对待。

平等原则的衍生原则
(一)禁止恣意原则
平等原则在实质上要求公权力机关根据每个人的价值按照恰当的比例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而言,任何公权力措施必须有“合乎理性、得自事物本质和其他事理上可使人明白的理由”,与其所要处理的事实状态保持适度的关系,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恣意原则。恣意就是作出一个决定但却欠缺合理、充分的实质理由。

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是指如果行政机关此前对于某类案件均采取某种方式进行处理(也即形成了行政惯例),则在其后的同类案件中,除非存在正当的理由,否则行政机关应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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